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应进行综合测评。
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专业奖学金、推荐毕业生就业和推荐攻读免试硕士研究生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每年九月份进行,其考核年度为上一个学年度。
第四条 综合测评内容包含德、智、体、美等方面,测评成绩以百分计。德育(含美育)10分,其中政治素质4分,品行修养6分;智育82分,其中文化课成绩80分(指学积分),学习能力1分,课外科技创新能力1分;文体8分,其中早操2分,身体素质4分,文体综合素质2分(其中参加文体活动的态度1分,文体能力1分)。
第五条 德育(含美育)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修养的综合表现情况。政治素质主要考核学生的政治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表现情况,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综合评价;品行修养主要考核学生的道德品质、集体责任、审美情趣、心理素质、法纪观念及日常行为等表现情况,由班级学生根据学生日常生活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德育(含美育)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智育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状况,包括文化课程、学习能力、课外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内容。学习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学科性竞赛、英语学习、专业论文发表等情况;课外科技创新能力考核内容包括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等内容。
第七条 文体主要考核学生的身体素质及参加文体活动的态度与能力等方面内容。身体素质主要考核学生早操出勤和身体素质达标情况;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的态度由班级学生根据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文体能力主要依据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的获奖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学生课程重修、出入经营性网吧或有违纪行为等情况可适当扣分,各项扣分要做到有据可查、公开透明。
第九条 参加综合测评的学生须填写《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鉴定表》,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工部(处)负责组织,各学院(系)具体实施。各学院(系)要成立以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班级也要成立相应的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支书、学习委员及三名学生代表具体参与。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要结合院系特点及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并报送学工部(处)审批。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从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2008级以前学生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校党发[2003]36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