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函授生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函授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凭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附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函授生学籍者,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学校批准者。
2、因学校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
第五条 在籍函授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日期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或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未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必须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 未完成规定作业或无故不参加面授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在其它类型考试中修过的课程,且成绩优良,本人要求不再重读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报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免于跟班听课,但必须参加考试。
第八条 因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面授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当次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必须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长假的次数在整个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一次。
第九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功课以零分计,一般不予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对作弊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记入本人档案。德育考察由相关学院(函授站)负责进行。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二条 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者,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年内经补考仍有二门主干课程或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后,已学过并通过考试或考查且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未连续招生的专业,留级生应转入相近专业。无相近专业或学生不同意转专业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在籍函授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计划规定修业年限两年
四、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2、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七条 函授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相关学院(函授站)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八条 休学以一年为限。确有特殊原因,持有关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年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医院证明、单位证明到相关学院(函授站)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五、退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1、一学期内面授旷课累计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考试作弊达两次以上者;
3、休学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者;
4、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5、一学年内缺考三门次以上(含三门)者;
6、同一年级第二次留级者;
7、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原工作单位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退学须办理退学手续,交回相应证件,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中途退学者,不退学费。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变动需要转专业的,须在入学一年后提出。转专业时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和新调入单位双方证明,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院(函授站)同意,并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函授生自入学起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二十五条 外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
1、原录取院校其专业、学制和教学计划与我校基本相同。
2、转学、录取、成绩等证件齐全。
转学须经成人教育学院同意,报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转学或转专业后,编入相应专业学习,但所缺课程,必须补修。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思想进步,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自学,认真参加面授,按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并能学以致用,受到所在单位好评的学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表彰和处分的有关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八、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函授生修业期满,应对本人学习期间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相关学院(函授站)写出评语,交成人教育学院审核。
第三十一条 函授生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经鉴定符合毕业条件者方可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函授生在毕业时有考核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函授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重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向学校申请,随下一级参加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除被开除学籍者,函授学习一年以上者,可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函授本科生符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始终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坚持“铸魂赋能为三农”,积极办好全国农业农村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民发展学院,被誉为我国高校服务“三农”的一面旗帜。现有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基地14个,形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行业领先的涉农继续教育体系,着力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输送卓有成效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