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0  浏览次数:

 

院办发[2014]04号

 

 

各部(室):

《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4月30日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 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                                                      

抄  送:院领导                                                                                   

发  送: 各部(室)                                                                     

成人教育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印发         

 

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聘用人员管理,根据学校计划外用工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学院在编职工以外的工作人员。 聘用人员按岗位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管理岗位,一类是服务岗位。管理岗位有两种聘用形式:一种是从校内外聘用的内退、待岗或正式退休的有固定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一种是面向社会聘用的无固定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服务岗位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服务性人员(客房服务员、教室管理员等)。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三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进步、为人正派,无不良嗜好,团结同志,有协作精神;

 (二)管理岗位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管理岗位年龄要求,无固定人事关系人员在35周岁以下,有固定人事关系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服务岗位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聘用人员招聘程序

 (一)业务办公室或部(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就聘用人员数量、要求向学院提出聘用申请;

 (二)申请须经主要院领导或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

 (三)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择优选用。2人或2人以下的招聘由业务办公室或部室组织进行,3人或3人以上的招聘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

 (四)主要院领导或院领导班子对聘用结果进行审定;

 (五)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五条 学院管理岗位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有固定人事关系人员一年为一个聘期,试用期为1个月。无固定人事关系人员3年为一个聘期,试用期为3个月。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六条  管理岗位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构成,按月发放。基本工资根据本人学历、资历、业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务性质确定;绩效工资主要考虑加班劳动、工作奖励和工作中的交通、通讯补助等因素。

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实行日工资,即按实际劳动天数计算,工资标准根据杨凌最低工资要求和社会用工行情确定。

第七条  管理岗位聘用的无固定人事关系人员,在聘期内学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险”,学院按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缴部分,个人部分由学院代扣代缴。

第四章  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学院和各部(室)的规章制度;各部(室)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二)管理岗位聘用人员请假3天以下,由所在办公室批准;请假3天至7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由主要院领导审批。

  (三)管理岗位聘用人员一个月内请假超过7天的,工资酌情扣减。

  (四)寒暑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适当减发。

第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部(室)考核与领导评议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四)平时考核以月为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工资增减,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无故旷工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三)有重大工作失误者或对学院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

  (四)考核不合格者;

  (五)存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解聘情形者。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主动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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