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招外招生办学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0  浏览次数:

院办发[2007]43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普招外招生办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高[2007]9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规范统招以外各种办学招生的通知》(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普招外招生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对全校普招外招生办学的招生宣传、在校学习、毕(结)业颁证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二条  学校普招外招生办学是指学校普通高等本科教育和学历研究生教育以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短期培训、业务进修、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等其它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  学校各办学部门应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学校富余资源积极开展在职人员业余形式的学历教育和实用技术、专业技术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教育。大力开展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严禁招收成人脱产班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也不能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上述脱产班和开展业余形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四条  普招外招生办学可根据办学类型设定不同的学习期限。非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但部分进修培训项目对基础知识要求较高的,其学习期限根据实际学习需要可以放宽;学历教育的学习期限执行国家规定的学习期限(或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普招外招生办学统一归口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管理,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普招外招生办学、校内食宿、使用教室、招生宣传的审批工作,负责教学过程监督和各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各办学部门具体负责教学计划、培训计划的制订,教学组织,学生(学员)管理和考核工作,食宿、教室和实践教学场所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凡开展普招外招生办学的部门应有一名本部门主管领导负责,依法治教、规范办学,严禁转移和下放教学权和办学权,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并根据本部门办学规模设置专职岗位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批准的各类普招外招生办学提供便利。未经批准的普招外办学,有关部门不得提供教室、实验室、食宿等从事办学的活动场所。

第三章  招生与宣传

第八条  招生与宣传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对外发布招生与宣传信息须提前向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报材料,办理审批手续,经过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执行。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真实地介绍招生专业(培训项目)主要内容、教学方式、毕(结)业颁证等有关情况,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等误导性的信息。

第九条  经批准的普招外招生办学,招生与宣传必须严格以有关招生政策为依据,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招生与招生宣传。

第十条  各办学部门要坚持办学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教学权和办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力,严禁委托个人和中介机构代理招生,招生宣传人员要进行前期培训。

第十一条  各办学部门要健全普招外招生办学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招生与宣传各环节的管理,具体做好招生与宣传工作。

第四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办学部门办学前须将教学方案或培训方案上报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经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各办学部门于开班前一周完成选聘教师、确定教学场地、选用适当的教材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并建立教学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办学部门在学生(学员)进校后,应建立新生(或学员)信息数据库,并及时上报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各办学部门须为非统招生按教学班配备班主任。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在学员中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开展灵活多样的班组活动,活跃文化生活,加强师生交流,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氛围。

第十六条  各办学部门要加强学生(学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员)的学习、生活,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受教育学生(学员)面上稳定。

第五章  考核与结业

第十七条  为检验和保证培养质量,办学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均应进行必要的考核。根据专业或培训学习要求,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合理安排考核内容,严格考核程序,培养考核办法报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备查。

第十八条  普招外办学的学生(学员)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或鉴定合格者,属非学历教育办学的,发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写实性证书,严禁其他部门自行印制、发放证书;属非普招生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属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经有关部门授权,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关资格证书。以上各类证书均由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核发放。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历教育学费收取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收取。非学历教育费用收取,应根据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条  各普招外办学部门须向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交纳学费的10%作为普招外办学资源占有费和管理费,学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收取。

第七章  工作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普招外办学工作每年考核一次。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考评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设立先进集体奖、单项工作奖和先进工作者奖三类奖项。由考评领导小组评选出普招外招生办学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普招外招生办学先进集体奖、单项工作奖的部门和先进工作者,颁发奖牌或证书,并同时予以奖励,奖励用于普招外招生办学基础条件改善和工作人员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收取的10%普招外招生办学资源占有费和管理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普招外办学部门每年应拿出本部门普招外办学收入的5%—1O%,用于奖励工作人员。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而私自开展非统招生办学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收回全部办学收入,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坏学校声誉的,将追究办学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有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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