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发[2006]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院在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院正常工作的开展。为了维护学院利益,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授权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的印章管理工作,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登记
第三条 学院各类印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保存。
第四条 印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一律在学院综合办用印。
第五条 用印人须填写《用印登记表》,持填写好的《用印登记表》在院党政综合办公室用印。一般性证明由主管部室签字后用印;日常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用印;重要文件、特殊事由须院长或书记签字同意,方可用印。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关于行政印章的使用
(一)在下列情况下,综合办可直接用印:
1、经部(室)负责人签字的师生取汇款、包裹时需出具的证明。
2、学生毕业登记表,经学管部负责人签字的就业推荐表、协议书。
3、经部室负责人签字的职工身份证明;经学管部负责人签字的学生身份证明、外出介绍信。
4、经职教部负责人签字的学生成绩证明。
(二)下列情况,须经院长签字后用印:
1、学院行政文件。
2、上报学校的各类材料。
3、职工职称申报材料、职工进修学习证明。
4、向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种请示、报告和有关材料。
5、科研、推广项目申报材料。
6、需要院长审批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关于党委印章的使用
(一)下列情况,综合办可以直接用印:
1、经支部书记签字的职工、学生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在下列情况下,须经党委书记签字后用印:
1、学院党委文件印。
2、教职工出国、晋升、提干、考学所需的有关材料。
3、以党委名义向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种请示、报告和有关材料。
4、党员发展、转正材料。
5、干部的考核、表彰材料,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材料,向外单位发出的职工、学生政审材料。
6、需要党委书记审批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盖章材料内容、领导审批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四章 责任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
第十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遇本办法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需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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