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发[2015]05号
为了规范学院采购和招标工作,保证采购和招标质量,预防和杜绝腐败行为,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学校关于物资采购招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采购物资、印制材料、维修设备设施、修缮工程等(以下统称项目)应遵循勤俭节约,按需申报,严格审批的原则,通过集体采购或招标实施。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采购招标小组,负责项目的集体采购和招标工作。采购招标小组由分管行政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院工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院党委纪检委员、行政干事及2名职工代表为成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采购招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参与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抵制腐败。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项目立项 由使用部室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俭办院的原则,在充分调研产品规格、价格和质量的基础上提出申请,说明规格要求和预算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项目审批 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办理,即预算内项目2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院党政联席会审批;预算外项目1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六条 项目采购招标 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报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采购招标。项目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组织集体采购或招标,质量由使用部室把关。具体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采购招标小组通过论质论价选择一定数量的文印公司、文具商店、电器维修店等,作为备选单位。凡项目费用在0.2万元(含)以下的,由使用部室相关人员与行政干事协商,联系备选单位采购、印制、维修。
(二)一次性采购金额在0.2万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由采购招标小组委派小组成员和申请部室相关人员集体采购;1万元以上的,由采购招标小组组长带队,小组成员及申请部室相关人员参加集体采购。
(三)费用在0.2万元以上的印制材料、维修设备设施以及修缮工程,应进行招标。招标由采购招标小组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和申请部室相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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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验收登记 项目完成后,使用部室应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包括数量、规格、质量等)进行验收,采购的物资要按规定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八条 报账 项目完成报账时,相关采购招标人员应在发票上签字确认,经院长审签后报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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