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的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陕西省普通高校《内设学院党的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完成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紧密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围绕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后勤服务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搞好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基层组织的设置及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单位,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但工作地点分散,根据工作需要,由校党委决定也可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或不设副书记)。
第六条 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经校党委批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党务干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个别党的委员会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立党总支委员会,其余党的委员会均下设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党支部的设置原则上应有7名以上党员(3名以上正式党员)。教职工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研究所等机构设置;大学生支部一般按专业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研究生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单独设立,党员人数较少的与教职工或大学生合设支部。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 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本单位的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促进本单位教学、科研、产业、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校党委部署,制定本单位干部培训、教育计划,健全管理制度,结合教学、科研等实际做好教职工和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三育人”工作。
3、参与本单位有关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师资培养、选派出国、晋职晋级、财务管理、津贴分配及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协调党政各方面关系,支持行政工作。
4、协助校党委组织部做好处、科级干部的推荐、选拔、考察、培训工作;负责做好科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会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
5、按照校党委部署,负责制定本单位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指导下属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7、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在晋职晋级、评选先进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做好教职工选派出国的政治审查初审工作。
8、党的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所属党总支、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和党组织机构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审批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并按季度向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9、党的总支委员会由校党委授权负责审批学生中发展的新党员及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其他教职工党员及直属支部发展的新党员统一上报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审批。
10、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
5、完成本单位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十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同时要指导所属支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五条 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各级委员会例会制度,不断改进工作,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十六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研究本单位的重要问题,交流情况,沟通信息。
第十七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书记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搞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行政负责人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要随时交换意见,求得共识,意见分歧时,要反复协商,必要时可向校党委反映。
第十八条 各委员会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委员会负责人要经常深入所属党支部,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委员会兼职的书记、副书记应该用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党务工作,并与同级行政负责人计算等同的教学工作量;教师(科研人员)党支部书记从事党务工作的时间计算与教研室主任相等的教学(业务)工作量。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全面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配备、管理好专兼职相结合的政工干部和学生辅导员队伍,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到齐抓共管。
第二十条 对教职工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紧密围绕教学、科研等实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
大力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学生工作新特点,不断改进思想教育方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健全组织生活会制度。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直属支部、党支部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两次;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保新党员质量。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把好转正关。要重视培养、吸收优秀中青年教师及大学生、研究生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第二十三条 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履行党员义务和起模范作用的情况。及时宣传、表彰党员中的先进人物,批评帮助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配合学校有关党务部门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理违纪党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下设的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本条例第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