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函授教育辅导站 建设和管理办法 (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29  浏览次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函授教育辅导站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我校成人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健康发展,强化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站是学校实施函授教育的基层单位,同学校一起肩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型应用型农科人才的重要使命。具体承担函授招生、教学辅导、思想教育、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任务。

第三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指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函授站工作同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四条 陕西省外的函授站原则上在同一省(区、市)设置1-2个;陕西省内的函授站原则上在同一县(区)设置1个。特殊情形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 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原则上函授站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多年办学经历、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  设站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办学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且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教室、教学需要的实验室等;

(三)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且符合专业学习的图书资料;

(五)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六)设置有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的管理人员,其中负责人一般应为设站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他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及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

(七)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辅导教师;

(八)能充足提供(或筹集)函授站所需的各项办学经费;

(九)有健全的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 函授站的申报

第七条 函授站应由拟设站单位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提出申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设站单位的资质和办学条件进行考察、审核;通过后,设站单位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八条  拟申请设置单位需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站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设站单位办学条件简介(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开设的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人数;

(四)其他因设站所需的材料。

第四章 办学各方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上级关于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文件精神,负责全校函授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有关函授教育的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学校有关函授教育的信息化载体和平台;

(三)组织审定函授专业教学计划,依据教学计划检查函授站教育教学工作,监控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申报函授招生专业,组织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统一协调招生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生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六)联系、考察在校外建立函授站,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纠偏;

(七)对函授教育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扩大招生地域和数量,提升学校声誉,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第十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定期研究本站工作;

(二)主动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成立函授站专职管理机构,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确定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等;

(三)依照签订的建站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四)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的招生规定,严格按照函授站所设专业、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协助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图象采集、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五)根据教学计划,认真组织教育教学工作,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生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在我校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七)负责函授站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函授站行政、教学、后勤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函授站的管理与奖惩

第十一条  学费由学生统一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按年度缴纳;函授站管理费标准及划拨按联合办学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定期组织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一般两年一次,并根据需要召开函授教育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会。

第十三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招生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好的函授教育集体,以及在函授教育教学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定期对各函授站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生及招生秩序;

(二)教学及教学管理;

(三)学籍管理;

(四)收费及财务管理;

(五)建站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情况;

(六)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对检查不合格的函授站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停止招生直至取消设站资格,终止建站协议;对检查优异的函授站将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参与评优评奖。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将终止与相关设站单位的建站协议: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严重损害我院社会声誉的行为;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教学管理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四)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立的校外直属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〇年十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始终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坚持“铸魂赋能为三农”,积极办好全国农业农村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民发展学院,被誉为我国高校服务“三农”的一面旗帜。现有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基地14个,形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行业领先的涉农继续教育体系,着力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输送卓有成效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