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成人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机制,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增加办学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各学院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函授教育,为社会经济建设培养更多高级专业人才。
第三条 我校函授教育实行统管分教。成人教育学院对学校的函授教育实施统一管理,承担教学工作的学院(以下简称相关学院)分别做好所开设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关单位应对函授教育给予支持。
第四条 相关学院应设专人负责函授教育,提供办公场所和设备,并根据教育规模的扩大,增加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成人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上级关于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文件精神,负责全校函授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学校有关函授教育的管理制度;
3、组织审定专业教学计划;
4、组织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统一协调招生工作;
5、组织新生资格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省教育厅;
6、监控教育教学质量;
7、汇集、上报毕业生信息;
8、审核办理函授生毕业证书;
9、联系、考察在校外建立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纠偏;
10、对函授教育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扩大招生地域和数量,提升学校声誉。
第六条 相关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函授教育的要求和特点拟订专业教学计划;
2、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3、根据函授站意见,提出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建议;
4、汇集新生信息、复查新生资格;
5、指导函授站的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
6、根据教学进度及函授站的安排,指导面授教学,选派面授教师;
7、组织考试命题或审题;
8、对函授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指导;
9、接受函授生的咨询;
10、审查函授生毕业资格。
第七条 管理费分配
1、函授站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学费收入的35%;凡函授站当年新生注册数超过500人的,该年级的管理费按学费收入的30%收取。管理费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收缴,其中85%划拨相关学院,15%留成人教育学院。
2、相关学院直接管理的函授生,按学费总额的5%向成人教育学院缴纳管理费。
3、相关学院可根据学生规模和管理绩效对函授教育工作人员给予本院函授教育收入5—10%的奖励。
第八条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召开校内函授教育工作会议,一般一年一次;函授站工作会议,一般两年一次;并根据需要召开函授教育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会。
第九条 成人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招生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好的函授教育集体及在函授教育教学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