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函授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函授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函授教育教学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函授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第三条 函授教育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考试)。
二、教学准备
第四条 函授教学计划由相关学院根据培养规格,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制定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拟订,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校成人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便在教学中具有法律作用,必须认真执行,如确需变动,要逐级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五条 函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函授教育特点,制定函授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等,选编选定函授教材及教学所需辅导材料。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由相关学院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六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根据函授教学及学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教学活动。
第七条 开学前,应将教材、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发至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之前,相关学院及函授站(点)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以保证各个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第九条 相关学院及函授站(点)应按照成教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三、自学
第十条 自学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各相关学院、函授站要认真、周密地安排、组织、指导这一环节。
第十一条 相关学院应按照教学大纲编写自学指导书。自学指导书要对本课程作纲要性说明,注明重点、难点内容的提示,每章要提出学习要求和小结,引导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内容。自学指导书要简练、明确,不要过多地重复教材内容。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编写自学进度表,自学进度表要对该课程的内容作明确适当的安排,应指明重点及自学复习的要点,并标明作业的题号,自学进度表按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照自学指导书、自学进度表,制订个人自学计划,认真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做好学习笔记,按时完成作业,养成有计划的、自觉的自学习惯。
第十四条 在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相关学院及函授站(点)应组织建立自学小组。通过学习小组的活动,促进学生的自学。教师对学生的自学及学习小组应给予指导。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检查学生的自学和作业情况,认真批改作业,评定成绩。
四、面授
第十六条 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学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相关学院及函授站(点)应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集中面授。
第十七条 集中面授的教学任务,应以我校教师为主担任,非主干课程可少量外聘教师授课。担任函授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的职称,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十八条 聘任教师需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函授教育面授任课教师审批表》,并提供个人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查批准方可聘任。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中主干课程的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编写面授提纲。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科学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面授日程和学时数不得擅自变动,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
第二十二条 相关学院及函授站(点)应提前做好面授期间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学生按时参加面授,严格执行以下面授考勤制度。
1、函授学生必须在面授开始前一天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面授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2、函授生请假一天及以下由班主任或班长审批,一天以上一周以下由所在学院(函授站)审批,一周以上(含一周)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
3、面授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长假者,请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当次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必须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降至下一年级学习。请长假的次数在整个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一次。
4、面授期间,上课前班主任必须进行考勤并填写考勤表。课堂讨论、参观、实习、实验等环节由各班班长清查人数并填写考勤表交班主任进行考勤统计。
5、请假必须提前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返校后三日内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6、对无故旷课者,班主任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不接受教育者,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若一学期内面授旷课累计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到规定地点参加面授活动,不得旷课,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授,应按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作业
第二十五条 作业(包括自学作业、课堂作业)是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对课程基本内容进行消化和运用的过程,通过作业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第二十六条 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精选或编写作业题,作业题要符合课程内容的教学要求,份量要适当,每门课程每学期作业次数,理工类不少于三次,其他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七条 教师对学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面授进行讲解。
第二十八条 教师根据学生的作业质量评定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在作业封面上写明姓名、学号、专业班级、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姓名等,及时寄回相关学院或函授站(点),不按时完成并交寄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作业由相关学院或函授站(点)负责收发,有关工作人员对学生所交作业必须认真登记,加盖收到作业日期后送教师批改,并将教师批改的作业及时寄还学生。
六、答疑辅导
第三十一条 答疑辅导是教师指导学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
第三十二条 集中面授的答疑辅导,由面授教师担任。答疑辅导时,教师应注意启发学生思考。
第三十三条 答疑辅导形式有集中答疑辅导、个别答疑辅导、书信答疑辅导和网上答疑辅导。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可进行课堂集中答疑辅导;对于个别存在的疑难问题,可进行个别答疑辅导;对于学生来信提问可采用书信答疑辅导。
七、实验
第三十四条 实验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巩固所学知识的主要环节。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必须进行实验教学。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在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预习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要求和实验方法。
第三十七条 函授站(点)应根据教学计划开出相应的实验,当地确实无法开出的专业课实验,可安排在校内进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写出实验报告,无实验报告者,不予评定实验成绩。
第三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并给予实验成绩。
第四十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作为一门必修课,单独记载成绩;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验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
八、实习
第四十一条 实习是组织学生到生产现场参观或从事实际工作的教学活动,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四十二条 相关学院要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有关教师编写实习大纲。实习大纲的内容主要包括:实习目的、任务、内容、时间、要求、参考资料以及检查和考核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 学生要认真记好实习笔记,并撰写实习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实习报告,并给予实习成绩。
九、课程设计
第四十五条 课程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的综合性训练。
第四十六条 相关学院要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设计,组织编写出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对设计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提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相关学院、函授站(点)全面负责课程设计的组织实施工作,发放设计资料,安排设计场所,准备设计用具,保证设计工作顺利完成。
第四十八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设计工作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审阅学生的设计成果并按五级分制记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按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的要求,按时参加课程设计,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第五十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课程设计,并评定成绩。
十、成绩考核
第五十一条 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和质量的必要环节。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五十二条 相关学院及函授站(点)要全面规划和安排考核工作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主讲教师要做好考核命题工作。试题要符合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覆盖面要宽,难易程度适中,试题应与全日制同专业同层次水平大体相当,因此在命题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命题的难易度,基本题、综合题、提高题所占比例要恰当。要求学生能熟练而灵活地运用课程各方面基本知识和有关参考材料,不得出偏题,怪题。
2、命题要适合成人教育特点,适当减少机械记忆试题,增加理解、应用试题。
3、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拟定,教研室主任核准。教研室要严格把关,做到教、考分离。
4、考试时间一般规定 120 分钟,题量切勿过轻或过重。
5、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教师命题时要考虑到考试成绩应基本上按正态分布。
6、每门课程必须准备两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同时配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五十四条 试题印刷后由专人对试卷进行封存,封面写明试卷名称、考试班级、考试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放在指定地点封签和保管,并在试卷批改、成绩登记完后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按学年学期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十五条 监考人员严格办理试卷的交接手续,遵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函授学生考试监考守则》,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
第五十六条 函授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后方可参加考核。考生必须遵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函授学生考场规则》,如有违犯纪律者,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函授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处理。
第五十七条 每个考场安排25-30名考生,设2名以上监考人员。考场座位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试中使用统一的答卷纸和草稿纸。
第五十八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公正、公平、客观,宽严适度,如出现误判应及时更正,并在试卷更正处签字。
第五十九条 试卷须在送评之日起一周内评阅完毕,由评卷教师填写记分册。成教学院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考核质量。
十一、成绩评定
第六十条 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其中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
第六十一条 作业成绩根据是否认真、正确率及数量评定,按20%计入总成绩;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根据完成的数量、质量、动手能力的提高程度和报告质量评定成绩,按10%计入总成绩;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按100%计算。
第六十二条 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考勤表、考试成绩分析及试卷交相关学院或函授站(点)。学生成绩登记表上应将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以及折算后的总成绩分别列出并署名。
第六十三条 对未及时请假的个别缺考学生若任课教师了解其缺考的原因,应当在上交成绩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相关学院或函授站核实确认。
第六十四条 考试结束学生对考题或考试成绩有疑问,任课教师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对学生的疑问进行解释和解答。
第六十五条 补考由相关学院或函授站(点)统一安排,对经过正常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前可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十二、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完成工程设计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
第六十七条 成教学院负责毕业设计的指导、检查等工作,相关学院及函授站(点)负责毕业设计的规划、组织和实施。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应集中到相关学院或函授站(点)进行。
第六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编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书,主要内容包括:设计目的、要求、基本内容、计算、实验、说明书的规定、时间安排、参考资料。
第六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应优先考虑结合生产实际的题目,也可选用有一定依据的模拟题目。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由学生选报,相关学院或函授站组织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审核确定。
第七十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了解和检查函授生毕业论文(设计)情况,解决毕业设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第七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由答辩小组主持。答辩小组由3至5人组成,成员由相关学院或函授站确定。
第七十二条 指导教师负责评阅毕业设计成果,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毕业论文(设计)应通过答辩来评定成绩。成绩采用记分加评语的办法,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各。其中优秀者一般不超过20%。成绩于答辩结束后一天内送交相关学院或函授站。
十三、其他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